“智驾Drivamat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26426291号“智驾Drivamati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146号

       

      申请人:华德美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26291号“智驾Drivama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9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14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78267号“点我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3812号“大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83432号“D DARV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