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C BITES EST.20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1495914号“ORGANIC BITES

    EST.20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73号

       

      申请人:美杜莎无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95914号“ORGANIC BITES EST.201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等特点进行表述,不存在对指定商品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事实不符的表示。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ORGANIC”可翻译为“有机的”,指定使用在第16类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