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ANICALS BUNNY NATURE ALL 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6058号“BOTANICALS BUNNY

    NATURE ALL 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97号

       

      申请人:宾尼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6058号“BOTANICALS  BUNNY NATURE ALL NA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7166号“B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领土延伸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除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外,还引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BUNNY”。因此,申请商标在干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干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干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BOTANICALS”的中文含义为“植物性治疗药物”,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