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Y PREMIUM QUALIT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681364号“DEARY PREMIUM

    QUALIT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79号

       

      申请人:一自动环宇(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尊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1364号“DEARY PREMIUM QUALIT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64664号“TARTUFI ALFONS FORTUNATI及图”商标、第10424456号“RIH RIH WANG及图”商标、第6805666号“大能Denar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60766号“ROYAL MONCEA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的产品已进行大量的生产经营,且得到众多国内外客户及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四、已有包含“PREMIUM QUALITY”文字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其外包装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PREMIUM QUALITY”可译为“优质”、“第一流的质量”,使用在指定的咖啡、茶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