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16070号“途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858号

       

      申请人:河南途之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6070号“途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6274号“途家”商标、第17495019号“途家 TUJIA.COM”商标、第17876540号“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