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392883号“FREEHA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913号
申请人:弗瑞亨德(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2883号“FREEH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22903号商标、第24028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不会发生任何权利纠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相关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桌面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