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0993235号“UNIVERSITY OF
PORTSMOU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461号
申请人:朴茨茅斯大学高等教育法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93235号“UNIVERSITY OF PORTSM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未有欺骗性,也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PORTSMOUTH”仅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国际注册第1412936号商标档案;显示“UNIVERSITY OF PORTSMOUTH及图”商标在英国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档案及翻译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强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PORTSMOUTH”仅起到标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UNIVERSITY OF PORTSMOUTH及图”商标已在英国获得注册。目前亦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