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天空 LFJ”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9868757号“菜鸟天空 LFJ”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0035号重审第00000007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鹭丰捷彩纸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0035号《关于第9868757号“菜鸟天空 LFJ”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我局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第9047号行政判决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上诉人厦门鹭丰捷彩纸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其与厦门市华安商会签订的印刷品订单合同、发票以及2015年厦门市华安商会通讯录能够显示诉争商标标识,且亦在指定期间,故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而其在行政阶段及诉讼阶段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标识,或未在指定期间,均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其与厦门市华安商会签订的印刷品订单合同、发票以及2015年厦门市华安商会通讯录能够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亦在指定期间,故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印刷品”外的其他商品与“印刷品”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