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kid 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52424号“Rokid 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73号

       

      申请人:罗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2424号“Rokid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ROKID”系列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准予注册。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89924号“ro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ROKID”系列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综上,请求延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媒体报道、商标注册资料、宣传销售资料、关于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视频显示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视频显示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okid Vision”与引证商标“rokid”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