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4178245号“行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65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霍山坤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行知连锁图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78245号“行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54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报纸; 期刊;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在第16类报纸等商品上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提供给申请人一份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报纸; 期刊;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商品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复印件):1、教学书籍照片;2、图书的采购及销售发票;3、被申请人销售单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8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笔记本、分类帐本、文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书写工具、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6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的“报纸; 期刊;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教学书籍照片中虽显示有“主编 行知”、“主编:行知”或“行知主编”字样,但该“行知”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人名,并非作为商标标识或被申请人名称加以识别,且在书籍封面左上角标注的“贵州省著名商标及图形”标识与复审商标标识“行知”有显著差异,同时该类教学书籍无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国内统一刊号等,并不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期刊等商品,故难以证明其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证据2的发票体现的是被申请人向他人购买图书并销售给第三方,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合同与之对应,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上报纸、粉笔等商品上并投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3销售单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其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为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报纸; 期刊;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报纸; 期刊;杂志(期刊);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粉笔”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