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4101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48号 - 申请人:上海东沁制衣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410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448号

       

      申请人:上海东沁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1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4324号商标、第6897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防水服、帽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防水服、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