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P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3397885号“VP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阴恒熙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冠迪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97885号“VP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96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一直进行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情况,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转让情况;
      2、商标授权使用资料;
      3、商标注册情况;
      4、实体店照片、展会照片、广告照片;
      5、产品送货单;
      6、送货单、转账记录;
      7、采购合同、采购样品;
      8、实物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我局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5年5月28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等。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27日由奥德曼宝马有限公司转让给罗文斌,于2019年2月27日转让给东莞市冠迪皮具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我局查明的事实和《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1仅为复审商标转让情况;证据2仅可证明复审商标的原所有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罗文斌使用;证据3仅可证明商标注册情况,并非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中相关照片没有证据形成时间,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6、7中的送货单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且送货单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原所有人或其被授权使用人;采购合同也没有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采购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证据8中实物照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商业流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一一对应,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