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897195号“IT'S COMF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87号
申请人:东莞柔诺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7195号“IT'S COMF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06808号商标、第25810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防水纸板、消毒纸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浆纸;木纹纸;纸蝴蝶结(非缝纫用品、非发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状态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