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8018807号“蔚澜之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8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依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纪忱
申请人因第8018807号“蔚澜之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636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要求商标持有人出示证据,否则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使商标产生不了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申请人向来重视商标使用的意义,深知商标的持续使用对企业及社会的重要性。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信息及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地板OEM生产协议书;2、国际顶级域名证书;3、广告宣传图片;4、产品图片;5、相关物流、货运单、销售清单等单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上不能得到佐证,且多与本案无关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商业化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占据良好的注册资源,妨碍其他商家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使该商标产生不了价值,发挥不了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2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商品上。2011年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2月6日。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木材”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其与沈阳商正木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地板OEM生产协议书》,该份协议体现了“蔚澜之家”品牌及“地板”商品,有效期限包含指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认可。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多份物流、货运单、包装制品厂的销售出库单等,大部分在指定期间之内,亦均显示“蔚澜之家地板”字样。加之证据2国际顶级域名证书、证据3、4广告宣传及产品图片等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地板”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全部商品与“地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木材;地板”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