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宇整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786190号“鵬宇整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27号

       

      申请人:佛山市鹏宇整装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6190号“鵬宇整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21562号商标、第9197491号商标、第10559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漆、建筑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建筑用玻璃、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玻璃、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