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OKIES VENTUR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9558827号“ROOKIES VENTUR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616号

       

      申请人:永兴东润(中国)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路奇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19558827号“ROOKIES VENTUR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775823号“Roo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49829号“Rookie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49862号“Rookie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73044号“ROOK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9775822号“Roo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是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的不正当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
      1、申请人品牌在实体店使用的照片;
      2、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税务申报表;
      3、申请人品牌官网及电商平台截图;
      4、申请人对品牌宣传使用的合同及相关证据;
      5、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信息;
      6、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
      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体育比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演出;提供体育设施;体育比赛计时;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第25类鞋等商品、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伞、鞋等商品在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无相应的事实及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