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469408号“众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230号

       

      申请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9408号“众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92569号商标、第14772753号商标、第14844316号商标、第6163755号商标、第5684007号商标、第21518645号商标、第29796124号商标、第14815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在报纸、速印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纸等其余商品上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在报纸、速印机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