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星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567654号“沃星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55号

       

      申请人:联通航美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7654号“沃星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12064号“沃海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使用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页和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沃星海”与引证商标文字“沃海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内部通讯装置;导航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壳”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