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am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489290号“Sunam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953号

       

      申请人:松耐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9290号“Suna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系申请人商号,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3556号“圣莱美SUNLAMP”商标、第4120853号“乐普生AMP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百度检索,引证商标一、二未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已分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相关报道、百度翻译对“SUNLAMP”的翻译页面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Sunamp”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文字“SUNLAMP”、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文字“AMPSU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装置和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冰柜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箱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否是申请人商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亦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