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358940号“ATL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80号
申请人:美国哈伯运输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8940号“ATL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75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279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565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仍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显著认读字母“ATLA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与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与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