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933345号“鲜之源XIAN ZHI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67号
申请人:广州鲜之源生态冷链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集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345号“鲜之源XIAN ZH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97866号“老鲜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9595号“鲜之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15999号“鲜之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15919号“鲜之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15874号“鲜之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685532号“鲜汁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876421号“鲜活之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320375号“鲜芝源XIANZ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53988号“鲜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981194号“鲜源FRESH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区别较大,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十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咸蛋、牛奶替代品、奶茶(以奶为主)、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蛋、牛奶、无酒精饮料、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鲜之源”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的“老鲜之源”、“鲜之园”、“鲜汁源”、“鲜活之源”、“鲜芝源”、“鲜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