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52371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768号
申请人:黄泯莱•佛朗斯希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宏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7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58477号“汉霸汉堡HANBA HANBAO及图”商标、第29552794号图形商标、第11565484号“横爬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显著主体等方面区分显著,且服务范围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了网络店铺图、产品图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