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626306号“easy 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48号
申请人:菲力·迪奥美帝·乔治、塞尔吉奥&朱赛佩 - 凯撒·迪奥美帝普通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6306号“easy 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40480号“EASTUP”商标、第8009206号“EASYSUIT”商标、第12929072号“EASY KAGURA”商标、第10040143号“EASY”商标、第6338469号“EASYSUIT”商标、第7036698号“随易居 EASY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在意大利成功注册了“easy up及图”商标。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5、引证商标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easy up及图”商标在意大利的注册信息、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帽、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easy”;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申请人“easy up及图”商标在意大利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