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315166号“纯净星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40号
申请人:北京仰生恒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5166号“纯净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87635号“纯真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4、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纯净星球”与引证商标汉字“纯真星球”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