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4858761号“滴鷄精 極上養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39号
申请人:汇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761号“滴鷄精 極上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23082号“极上渔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极上”的商标专用权,且已有其他含有“极上”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肉汤、浓肉汁”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上关于“滴鸡精”的释义;2、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明确表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肉汤、浓肉汁”商品上提起复审申请,因此,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肉汤、浓肉汁”(以下称复审商品),我局驳回决定书中涉及其他商品的部分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的肉汤、浓肉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虽放弃对“极上”的专用权,但该放弃行为不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申请商标为一整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鷄精”使用在其复审的肉汤、浓肉汁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