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6123086号“GM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34号
申请人:全球制造组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3086号“GMIS Global Manufacturing & Industrialisation Summ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47947号“G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持有人所涉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左侧部分“GMIS”是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阿联酋政府共同发起的“全球制造业与工业化峰会”的英文简称;2、引证商标“GMI”是引证商标注册人“雷鸟国际管理学院”研发的一款评估工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讲座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GMIS”与引证商标“GMI”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