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隆Baolo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14109136号“保隆Baolo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易力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09136号“保隆Baol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93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保隆纸箱、保隆压缩机贴纸购销合同及送货单、收据;2、汽车空调压缩机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银行电子回单;3、生产车间及产品、产品外包装图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涉及“空调压缩机”商品,未涉及“非陆地车辆用推进装置;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热交换器(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交流发电机;汽车发动机排气系共振器;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2、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单独不能证明这些包装被用于压缩机商品并实际对外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部分《购销合同》及销售发票、银行回单上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有银行回单与销售发票金额不符情况。《购销合同》规定型号均为“5H14”,质量标准条款中约定“按需方样品标准验收”。但被申请人证据中提供的机器照片型号为“BO134A”,照片页与《购销合同》无骑缝章。质量标准约定不符常理,前机器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压缩机”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缩机(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热交换器(机器部件);交流发电机;汽车发动机冷却用风扇离合器;汽车发动机用汽油泵;汽车发动机排气系共振器;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 非陆地车辆用推进装置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压缩机(机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数份其在指定期间与不同第三人签订的汽车空调压缩机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中附带的需方样品图片显示有复审商标字样,上述合同均有对应的发票实际履行。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保隆压缩机贴纸等外包装购买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汽车空调压缩机商品上进行了实际销售。综合各项证据的互相印证情况,申请人所提证据瑕疵尚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真实性。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使用商品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压缩机(机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压缩机(机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