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8915533号“水中贵族ShuiZhongGuiZ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5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航南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晨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15533号“水中贵族SHUIZHONGGUIZ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458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在过去三年时间内,被申请人一直未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此外,从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来看,其仿冒多个知名品牌进行注册,其中部分商标已经因为驳回等程序而无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缺乏商标主体应当具备的诚实信用,对其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最后,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1、申请人非同业经营者,其以在网站上搜索不到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信息就确定被申请人并未使用复审商标缺乏事实依据。2、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已经经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通过。3、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经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请求依法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688网络销售及后台订单信息页面;2、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经调取证据,除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淘宝网销售及后台订单信息页面;4、拼多多管理后台页面截图;5、水中贵族卫浴产品手册;6、水中贵族2016年产品价格列表;7、水中贵族销售清单。
我局将上述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1、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产品价格列表、卫浴产品手册证据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列表及手册中所标注的生产厂家“泉州水中贵族卫浴洁具厂”不存在。2、被申请人提交的水中贵族销售清单为自制材料,且水中贵族可能是店铺名称,不一定指向复审商标品牌产品。70份销售清单只针对同一个客户,申请人怀疑为伪造材料,并未真实流通于市场中。3、被申请人提交的1688快照及交易截图未提供网址链接及公证书,申请人对上述交易平台及其权威性、交易行为、南安市柳城银中卫浴销售部的真实性均存疑。4、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实物及包装盒为自制材料,并未显示日期,且仅此不能证明该产品进入真实的市场流通。5、申请人未找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店铺。6、拼多多截图显示的交易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此外,被申请人与其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的主体无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企查查对水中贵族卫浴洁具厂的搜索页面;2、在1688对南安市柳城银中卫浴销售部、水中贵族的搜索页面;3、在淘宝网对水中贵族店铺及产品的检索页面。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2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水暖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地漏、蒸汽浴装置、浴室装置、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沐浴用设备商品上。
2、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南安市柳城银中卫浴销售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日升,注册日期2015年10月15日。
泉州市水中贵族卫浴洁具厂查无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水龙头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6、7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无法确定,且证据5、6中出现的产品生产者泉州市水中贵族卫浴洁具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找不到相关企业信息,另显示有售货方信息黄灿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的形成时间不在复审商标指定期间,且未显示卖方身份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分别为在1688和淘宝网的销售信息,但是1688的销售页面显示销售者为南安市柳城银中卫浴销售部,淘宝网的销售页面未显示销售者信息。以上各项证据与本案被申请人及其复审商标的关联性尚缺乏进一步证据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水龙头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