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氏粤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750590号“胡氏粤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69号

       

      申请人:广东谭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0590号“胡氏粤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4042号“天下凤凰WORLD PHOENI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25775号“兆君纯然牧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69186号“KING OF BI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元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信息、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信息、销售发票、宣传页、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的定在先权利障碍。其次,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整体识别为图形,其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豆腐;肉罐头;汤;食用油”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