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916746号“东南DX3 EV4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95号
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6746号“东南DX3 EV4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706类似群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29856号“东南及图”商标、第28315313号“东南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六)不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775160号“东南碳光Southeast Carbon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之间无类似服务项目,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02339号“EV400”商标、第5066929号“东南交通及图”商标、第10057629号“东南财富SOUTHEAST WEAI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尚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第37类3706群组上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决定中对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之部分已生效。
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造船、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部分中文“东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读文字中,申请商标的另一显著识读部分外文“EV400”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未确定情况不影响本案结论作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