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930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13号 - 申请人:中建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993031号“中建建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113号

       

      申请人:中建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93031号“中建建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6805号“中建ZHONGJIAN及图”商标、第5640208号“中建”商标、第12112376号“青岛中建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Qingdao Zhongjian Combinat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Ltd.”商标、第12819692号“中建地產及图”商标、第12827543号“中建装飾及图”商标、第1080443号“中建ZHONGJIAN及图”商标、第12833917号“中建装飾及图”商标、第12842313A号“中建物業”商标、第13272098A号“中建鋼构”商标、第13273624A号“中建鋼构及图”商标、第14849845号“中建幕墙”商标、第14850056A号“中建门窗”商标、第17522258号“中建爬模”商标、第18148094号“中建西部建设”商标、第18155950号“中建西部建设”商标、第25877054号“中建租賃及图”商标、第25880721号“中建機械及图”商标、第10414783号“中建建科”商标、第10422802号“中建建科”商标、第16235770号“中建建鑫”商标、第21616799号“中建建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字形、含义、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 、用于建筑施工的自流平混凝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木材、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中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