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4
关于第338268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76号
申请人:杭州好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6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13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83002号“CAJUN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58116号“SANXILONG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399331号“尹记香辣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显著部分、读音、含义、构成要素、图形构造、设计来源、整体视觉效果、指定使用服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已经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图形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