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101527号“四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48号
申请人: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527号“四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6381号“大四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436号决定,撤销在烟用药草、吸烟用打火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为烟斗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烟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烟斗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