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4378156号“斑马”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0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ZIH公司):斑马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思络维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78156号“斑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48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的“ZEBRA”和“斑马”商标,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包括在中国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ZIH公司已经被合并入斑马技术公司,复审商标也已转让至斑马技术公司名下。复审商标自获得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在复审商标指定服务上持续广泛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u盘):
1、ZIH公司合并入斑马技术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中文翻译件;
2、复审商标转让材料;
3、真珍斑马技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手持式数据终端、车载数据终端、佩戴式数据终端的介绍材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发出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以公告形式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ZIH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8类通讯服务;电信信息等。后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通讯服务;电信信息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为网页资料,其形成时间、真实性均难以确定,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于通信服务;电信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薛寅君
李泽然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