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2232751号“江有国际 ITTW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933号
申请人:江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为美演出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22232751号“江有国际 ITTW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商标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并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