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9181048号“旋波XuanB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26号
申请人:北京紫荆睿仙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邢台旋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9181048号“旋波Xuan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文字“旋波”表示字面含义“旋转的波”,波在日常生活中指代光能、热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具有任何显著性。争议商标违反相关规定,无法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6日通过第165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日领取上述材料,被申请人超期提交的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越国美女名字,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按照国际惯例,该商标已经达到了最低限度之显著性要求。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固定的联系,具备了显著性。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12月2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争议商标文字“旋波XuanBo”核定使用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相关公众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案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当事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