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3705261号“vstartu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27号
申请人:北京创业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微孵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3705261号“vstart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vstartup”是申请人的英文名称,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及使用,在市场上已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向关系,在百度中输入“vstartup”便直接指向申请人,该品牌以深入人心,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而被申请人却利用申请人品牌的影响力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使用与之相同字母的商标,其行为明显存在恶意,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使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网络时代的迅猛发展,商品交易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交易模式,网上宣传已成为一种时尚,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申请人“vstartup”品牌的存在,却还在近似产品上申请注册与之相同的商标,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vstartup”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品牌,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直使用的“vstartu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vstartup”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经过长期使用,二者在市场上已形成唯一的指向性,在各大浏览器中输入“vstartup”便直接指向申请人,争议商标恶意注册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品牌,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若争议商标继续使用在市场上,势必将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vstartup”商标的百度搜索及使用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6日通过第165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13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无效宣告请求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中。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其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其未明确提出引证商标的具体商标号。经查,申请人名下在第9类仅有一枚第34874655号“VSTARTUP”商标,且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形成时间,上述证据均为自制性证据,证明力亦较弱。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过与“vstartup”相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