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6878199号“SUSE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1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奥比亚皮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姗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78199号“SU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94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目前亚洲较大的国际时尚皮具用品生产运营中心,申请人主营皮具产品,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也随之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SUSEN”品牌。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限内一直被真实、合法的进行推广、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中山市卓然服饰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被许可人服装生产厂房图;
3、“SUSEN”商标实际使用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包括以下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4、被申请人所生产、销售的带有复审商标的系列产品实物图片;
5、电子销售平台上被申请人销售“SUSEN”系列商品的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宋文明于2008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6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已被授权使用,难以证明带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2、3、4、5未显示形成时间,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