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807128号“胶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796号
申请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7128号“胶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558564号“跤乡”商标、第7729100号图形商标、第9262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汉字“胶乡”与引证商标一汉字“跤乡”呼叫相同,文字部分仅一字之差,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述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