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911071号“沐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65号

       

      申请人:伍伟良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光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11071号“沐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6441号“沐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于2019年5月10日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080号决定,撤销在印刷品、文具、书写工具、印章(印)、绘画材料、绘画仪器、卡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一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商品为图画等商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67486号“林沐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剩余核定有效使用的图画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