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8077号“SIGNIF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77号
申请人:PHILIPS LIGHTING HOLDING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8077号“SIGNIF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75747号“IGNIFY”商标、第5384783号“S及图”商标、第9081813号“意味”商标、第21315347号“signify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08160号“SIGNIF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五未续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照明装置和照明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照明装置用镇流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允许用户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完成电子商业交易的计算机电子商务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整流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SIGNIFY”与引证商标一“IGNIFY”、引证商标四“signifyd”,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与引证商标三“意味”,含义上无明显区别,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因引证商标五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