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凯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841号“德国凯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75号

       

      申请人:KAESER KOMPRESSORN SE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5841号“德国凯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9376号商标“凯撒卫浴 CAESAR及图”商标、第12881949号“凯撒水动能系列 MAGIC POW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管道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6537号商标“凯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撤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龙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问题进行评审。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商品以外的指定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用于空气处理的设备、装置以及机器,包括用于压缩空气的调节,主要用于固体和/或液体的压缩空气的污染物的分离和沉淀;空气过滤设备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管道龙头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