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孚记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142458号“鱼孚记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66号

       

      申请人:陈建顺
      委托代理人:厦门臣德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2458号“鱼孚记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3158号“鱼孚记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9月27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尤宏岩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