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0965238号“空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36号
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65238号“空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39548号“COOKING 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46600号“空气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61805号“好空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62198号“好空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713357号“空气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05831号“空气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705813号“空气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039203号“空气蛋糕 YAMMY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茶饮料、面条、调味品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
引证商标八在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八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八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AIR”可译为空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AIR”的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八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空气”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糖果、果冻(糖果)、巧克力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麦乳精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面包干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果冻(糖果)、巧克力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糖果、果冻(糖果)、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果冻(糖果)、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