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胜楼 DUOSHENGL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373690号“多胜楼 DUOSHENGL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40号

       

      申请人:宜春飞魅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690号“多胜楼 DUOSHENGL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5564号“多胜 DUO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62269号“多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多胜楼”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蜂蜜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