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缘养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231088号“福缘养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57号

       

      申请人:涟水福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1088号“福缘养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21094号“福缘及图”商标、第24028764号“福缘荟 养生会馆及图”商标、第25313551号“福缘文化”商标、第28053457号“福缘斋FUYUANZHAI及图”商标、第8090144号“福缘堂”商标、第15272129号“福缘阁FUYU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呼叫、标识构成、所处地域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荣誉证书;相关单据、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19)第10874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福缘 养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汉字“福缘”、“福缘荟 养生会馆”、“福缘文化”、“福缘斋”、“福缘堂”商标、“福缘阁”均包含汉字“福缘”,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