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YSK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8079293号“PLAYSKO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35号

       

      申请人:孩之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79293号“PLAYSK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26929号“PLAYSK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吕美兰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