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1956366号“玉溪YUXI和谐SINCE
1956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97号
申请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56366号“玉溪YUXI和谐SINCE 1956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玉溪”在香烟商品上曾在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4223号“和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多件“玉溪和谐”商标,基于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