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2368号“ALP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082号

       

      申请人:米坦矿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2368号“ALP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32613号“Alpina及图”商标、第24381374号“Alpina阿尔贝娜”商标、国际注册第1099372“Alpi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正与第一类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同意书事宜。在第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5989号“Alp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类复审商品、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四提起异议相关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达成的相关同意书;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8月6日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不用于建筑方面;运载工具及其零部件用化学制剂;传动油;传动液;液压油;液压循环用传动液;制动液;防冻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字母“ALPINE”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字母、引证商标三“ALPIN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水、皮革浸渍化学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蒸馏水、皮革浸渍化学品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类复审商品上,因引证商标四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蒸馏水、皮革浸渍化学品复审商品、第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