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236666号“岐黄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64号
申请人:刘振芬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666号“岐黄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0115号“岐黄医术及图”商标、第27317331号“岐黄及图”商标、第35598357号“岐黄”商标、第28131088号“尚医岐黄”商标、第29151486号“岐黄堂”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三、五均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注册申请中,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美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3日